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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八桂农网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xml:namespac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柳州八桂农网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行,规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业务活动,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交易的交易商和交收仓库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竞价销售交易是指以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竞价系统为交易工具,通过电脑终端、局域网络,以交易座席公开电子竞价的形式,将指定储备粮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竞价销售交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成交,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六条 “交收”是指按电子购销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承认并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公司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交易座席”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九条 “竞价销售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向本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将拟出卖商品的详细资料提交给本公司,确定竞价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本平台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竞价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实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是指符合本公司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上载明标的物的标准在其指定存放仓库库内堆边散装交收货的含税价格,不含车(船)板前费、包装物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交易会”指交易日当天为当次竞价销售交易而举办的专场交易,一个交易会可分多个批次进行,每批次竞价基本时段为120秒,倒计时30秒,每个交易会可限定参与交易的交易商。
第十二条 “交易日”指竞价销售交易当天。
第十三条 “集中挂牌竞价”指将专场交易会流拍的标的物进行非专场交易会的持续挂牌竞价销售,直至成交或撤消挂牌为止,挂牌期间将与其他专场交易会流拍的标的物一起集中挂牌竞价,在集中挂牌竞价标的物中,一但有竞买交易商对一标的物出价竞买,则立即对该标的物进行30秒倒计时,竞买交易商可多次出价,并按照每吨1元的整数倍递升出价,但每次报价必须大于该标的物当前最高价,出现新报价后,前一价位的报价自动失效,重新进行对最新价进行30秒倒计时,直到无人出价,倒计时结束,最后系统自动以标的物的最高报价作为该标的物的成交价格。集中挂牌竞价的交易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17:00,如有调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电子购销合同”是指交易商参与交易成交时通过委托八桂农网电子交易平台订立的购销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八桂农网电子交易系统,成交订立后可打印存档,买卖双方及本公司均同意合同的打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交货日” 是指卖方交易商办理交货的起始日期。挂牌销售交易商在与本公司的书面委托里约定,本公司将在交易公告中公布,如交易公告中无明确约定的,交货日即为标的物成交之日。
第十六条 “交款日”是指交货日起第40个自然日。买方交易商按照约定须付清货款的日期。挂牌销售交易商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并在与本公司的书面委托里约定,本公司将在交易公告中公布。
第十七条 “最后提货日”是指交货日起第60个自然日,买受人按照约定提完货物的日期。挂牌销售交易商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并在与本公司的书面委托里约定,本公司将在交易公告中公布。
第十八条 “最后交货清算日”是指最后提货日起往后的第5个自然日。在此之前,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履约情况,结清交易双方的货款、发票、短少办理等。
第十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交易商资金帐户”是指本公司对交易商存入本公司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因而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按交易商号实行分户管理,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于电子交易发生的价款各项费用,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交易商资金帐户的所有明细及可用资金可通过“交易座席”登陆查看。
第二十一条 “可用资金” 指交易商资金帐户中未被冻结及未被扣除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车(船)板前费”是指粮食从出库到仓库堆边装车(船)所发生的一切正常合理费用,包括装包、缝包、口绳、仓库堆边装车(船)、过磅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清单”是指在交易前公布的竞价销售交易的标的物清单,包含各标的物的编号、委托单位、生产(入库)年度、品种、等级、数量、存储包装、交货地(承储仓库)、存储地址、车(船)板前费、交易节分批信息以及其他说明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清单”是指交易前随交易公告公布的清单,包括销售储备粮的品种、等级、产地、承储单位、储存地址、仓号、生产(入库)年度、数量、存储包装及车(船)板前费等信息。
第三章 交易组织人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组织人为本公司,受挂牌销售交易商委托具体承办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活动,有权要求挂牌销售交易商说明其所委托销售储备粮的品种、产地、仓库、生产(入库)年度、等级、存储包装、计划出库数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组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组织人应当向竞买交易商如实公布上述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加自己组织的储备粮电子竞价交易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负责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组织人对参与交易、交收的所有买方和卖方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应当于交易日前,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且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专场交易的时间、地点;
(二)销售储备粮的品种、等级、产地、承储单位、储存地址、仓号、生产(入库)年度、数量、存储包装及车(船)板前费其他说明;
(三)储备粮的竞买报名条件、看样地点及截止时间;
(四)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划入资金方式;
(五)交易须知;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挂牌销售交易商
第二十九条 挂牌销售交易商是指具有储备粮处理资格,并委托组织人进行储备粮销售的经营企业。
第三十条 挂牌销售交易商应当与组织人办理书面委托,对其委托销售的货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组织人提交委托标的物有关证明文件、委托标的物清单及有关证明文件,应向组织人说明所委托销售储备粮的品种、产地、仓库、生产(入库)年度、等级、存储包装、计划出库数等基本情况,以及组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向组织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的物瑕疵,对委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及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确保委托委托标的物清单等书面委托所标明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与实际相符。
第三十一条 挂牌销售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加竞买自己挂牌销售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挂牌销售交易商与买受人即订立电子购销合同,挂牌销售交易商须按照电子购销合同规定履行商品交收。
第五章 竞买交易商
第三十三条 竞价交易实行交易商制,竞买交易商必须是本公司的注册交易商,交易商按照组织人要求申请报名、并经组织人审核参与竞买成为竞买交易商。竞买交易商须在参与交易前向本公司以此交易商号的名义预交保证金及交易成交时用于支付交易手续费的资金,保证金金额应大于等于交易公告公布的最低保证金金额。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是指按照本公司要求申请、经本公司审核注册的交易商,凡从事相关粮食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注册成为交易商。申请交易商资格需如实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交易商登记表》,法人或个体工商户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加盖私章及手印;
(二)自然人交易商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交易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交易商如是委托代表(非法定代表或非个体工商户法定经营者)参与交易或办理交收的,须提供交易代表的《交易商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竞买交易商须本人参与交易或办理交收;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将及时审核交易商的注册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相关资料、交易商座席号及密码,并将交易商信息录入交易系统交易商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座席号及密码是交易商进行交易的核心保障,一经授予则长期有效,直至交易商注销或被取消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可自行修改密码,交易商须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商座席号和登陆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本公司挂失及申请找回重置,该座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保管不善而影响交易或产生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交易商自己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交易商参与竞买前须向本公司以交易商号的名义预交保证金及交易成交时用于支付交易手续费的资金,保证金金额应大于等于交易公告公布的最低保证金金额,才能取得交易资格。保证金标准:100元/吨,交易手续费标准:按金额比例标准,按报价金额2‰的标准,报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将根据竞买交易商资金帐户中可用资金金额确定其报价购买数量,竞买交易商资金帐户中的可用资金金额不足时不允许报价,因此,最终成交的数量与保证金标准相乘不能超过交易商资金帐户中可用资金金额。竞买交易商需根据自己计划购买的数量在其交易商资金帐户中转(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能正常交易报价。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交易商之间、竞买交易商与挂牌销售交易商之间不得串通联手控制竞价交易。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交易商有权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工作进行投诉,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四十条 交易地点:1、柳州市航月路10号八桂农网电子交易大厅;2、网上远程交易座席。
第四十一条 交易时间及现场签到入场时间:详见交易公告,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本公司将提前公告。
第四十二条 现场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交易商凭出入牌进入交易会场,需衣着整齐,举止文明,不起哄嬉闹、不大声喧哗、不阻挠他人竞买,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平台为八桂农网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竞买交易商须在参加交易前完全熟悉本公司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及交易客户端的使用并能独立操作,竞买交易商在远程交易时因其终端设备及网络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竞买交易商代表及自然人竞买交易商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入场时须先到签到处签到并进行资格确认,签到和资格确认,自然人竞买交易商必须是自然人本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竞买交易商必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交易商在电脑上利用八桂农网电子交易客户端软件,输入交易商座席号及登陆密码即可打开交易座席,交易开始后,以交易座席向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交易商须在交易前认真了解交易储备粮的具体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费到各标的物储存库看样,做到在交易前仔细核对、了解交易标的物具体状况。竞买交易商一旦参与交易即表示已经对本场销售的储备粮进行了详细了解,竞买交易商在没有对交易储备粮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与竞价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交易商自行承担。竞买交易商一旦报价竞买则视同认可交易清单的品种与库存物品相符。竞价成交后,竞买交易商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标的物为由取消该项交易。竞买交易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交易期间通过竞价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结果(包括价格、数量等)。
第四十八条 竞价交易在交易时分交易节依次进行,每交易节竞价时间为基本时段120秒,倒计时30秒,交易节之间转换时段为120秒。竞买交易商在基本时段开始后,按交易标的从起始价开始报价,在起始价位上无人出价时,即标的物流拍,竞买交易商可多次出价,并按照每吨1元的整数倍递升出价,但每次报价必须大于该标的当前最高价,竞买交易商一经报价,交易系统将自动实时冻结其交易商资金帐户中相应数额资金作为保证金,当其他竞买交易商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原实时自动冻结的保证金被实时释放。基本时段结束后,开始对该标的当前最高价进行30秒倒计时,出现新报价后,前一价位的报价自动失效,重新进行对最新价进行30秒倒计时,直到无人出价,倒计时结束,最后系统自动以标的物的全场最高报价作为该标的物的成交价格,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现交易成交,并显示该交易节各标的物的成交价,系统随即进入下一个交易节标的物的竞价交易,开始120秒的交易节转换。
第四十九条 在交易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其它非人为因素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交易中断的,本公司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本公司有权裁定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无效,待恢复正常交易后重新竞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相关交易商自行承担,本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恢复交易时以交易中断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五十条 在专场交易会期间流拍的标的物,将在当前交易会结束后次日安排进行集中挂牌竞价,如挂牌销售交易商与组织人办理的书面委托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交易公告公布为准。挂牌销售交易商须自行承担由于标的物流拍所带来的风险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十一条 成交时,组织人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受人收取买方交易手续费,按与挂牌销售交易商签订的书面委托约定的手续费标准向出卖人收取卖方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由竞价交易系统从买卖双方的交易商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中自动完成扣收,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具体见交易公告。未成交的,本公司不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一但收取后将不因违约、短少而退还或部分返还。
第五十二条 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交收结算
第五十三条 每一笔交易成功,交易系统将按照成交标的物数量实时冻结买方交易商资金帐户中相应数额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标准:100元/吨。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针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提供两种货款结算方式,即卖方委托结算货款及卖方不委托结算货款两种方式,具体由挂牌销售交易商在与本公司办理书面委托时指定适用的结算货款方式,本公司在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须知上载明以告知竞买交易商。
(一)采取卖方委托结算货款方式的,卖方委托本公司对货款资金进行结算,由本公司提供货款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本公司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交款日前备齐全额货款即扣除成交时已冻结保证金后的剩余货款,一次或分批完全转(存)入本公司,原成交时冻结买受人的保证金可按比例冲抵部分货款,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货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把《提货通知书》发给买受人,并将出卖人应得货款支付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得货款为全额货款冲抵对应卖方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货款,买受人持本公司开具的《提货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出卖人处办理出库手续后,即可到出卖人承储单位仓库提货。买受人在交款日前未能备齐全额货款并完全转(存)入本公司的,则构成违约,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违约责任处理。卖方交易手续费由本公司在卖方货款中、或因买方违约而支付给卖方的违约金中冲抵,或由卖方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单独交付冲抵。
(二)采取卖方不委托结算货款方式的,成交后本公司不负责收取买受人货款,买受人货款的支付及提货由买卖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自行完成,卖方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交付冲抵其所欠的交易手续费。原成交时冻结买受人的保证金不能冲抵货款,对于买受人无规定备齐全额货款期限,买受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出卖人协商安排付款及提货进度,买方应在成交后一周内向本公司书面报送提货准备情况(运输计划、日提货量等),之后每周书面报送一次提货进度,卖方在成交后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发货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买卖双方原则上须在最后提货日前完成交提货,合同执行期限为最后提货日截止,买方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结算协议或发票、货款支付凭证(以上均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向本公司申请退回原成交时冻结的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提货地点为标的物的储存地址的仓库内堆边,买受人在就仓堆边提货,车(船)板前费以及出库之后的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的承储单位如计收车(船)板前费须按本细则之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车(船)板前服务,车(船)板前费由买受人直接与出卖人的承储单位结算,具体结算标准以交易须知公布为准,不超过30元/吨,出卖人的承储单位收取车(船)板前费后,应开具发票。
第五十六条 买受人实际提货数量以出卖人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计重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一律由买受人承担。计重一律以散装货物计重,如过磅时连带包装物的,还需除掉包装物重量计算(不除皮不计价的除外),原包装存储的储备粮的包装物计重标准以交易须知公布为准,其他包装物计重标准为买卖双方现场称量协商议定标准。
第五十七条 散装存储的标的物,买受人若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时,其包装物的价格或计售方式(不除皮不计价或除皮计价)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编织袋包装存储的标的物,出卖人视情况约定编织袋不除皮不计价或除皮计价两种计售方式附带销售给买受人,具体见交易须知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为除皮计价方式的,除皮计重标准及编织袋计价标准以交易须知公布为准。
第五十八条 如成交的标的物为麻袋包装储存的储备粮,且买受人提货时需用原麻袋包装出库的,须向出卖人承储单位交纳麻袋包装物押金,应在最后交货清算日前返回麻袋包装物,麻袋包装物回空后与出卖人承储单位清算麻袋包装物押金,麻袋包装物回空运费由买受人承担,如麻袋包装物破损,出卖人承储单位计收麻袋包装物修补费,收取标准以交易须知公布为准。
第五十九条 提货数量以电子购销合同为依据,允许出卖人在交割时有溢短,货款结算以实际出库数量结算,如出现实际出库数量少于成交数量的,买受人必须在最后交货清算日前,到出卖人处办理短少退货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短少损失,货物交收完毕后,由出卖人按照实际提货出库数量的货款金额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第六十条 买受人提货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储单位,以便于承储单位合理安排均衡出库,承储单位接到通知后须立即积极协助配合买受人,并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办理出库,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变相提高出库费用等行为,故意阻挠买受人提货,否则出卖人构成违约,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违约责任处理。买受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避免影响承储单位新粮入库。提货所需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按期完成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一切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已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所有权及其附属所有权视为完全转移给买受人,逾期未出库的部分,从最后提货日次日起,出卖人的承储单位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仓库保管费,逾期仓库保管费收取标准以交易须公布为准,不超过0.3元/吨•天,出卖人的承储单位收取后,应开具发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视为买受人交收违约,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违约责任处理,且出卖人有权收回另行处置。
第六十一条 对于以下情况,最后提货日原则上可再延长10个自然日。
(一)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交易会购买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
(二)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15天内成交的货物。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办理交易商资金帐户的资金划入、划出的资金划拨业务,其相关手续及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交易商向本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账号转(存)入资金,并在银行凭证上标明交易商座席号及资金用途(交易商资金),填写《交易商入款申请单》(传真件或复印件有效)附上银行凭证提交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本公司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交易商资金划出申请单》(传真件或复印件无效),加盖预留授权印模,本公司按照申请单中的内容办理资金划出;
交易商应确保预留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的有效授权印模,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授权印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公司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正常情况下,交易商在提出的书面方式出入金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将于当日完成交易商出入金业务;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第六十三条 竞买交易商未成交的,于交易日的下一工作日即可向本公司申请将该交易商原参与交易前转(存)入的资金办理资金划出手续。
第六十四条 竞买交易商必须于交易公告规定的资金划入截止时间前向本公司以交易商号的名义预交保证金及交易成交时用于支付交易手续费的资金,保证金金额应大于等于交易公告公布的最低保证金金额,以取得竞买交易资格,否则将丧失竞买交易资格。因各种资金划入方式都存在一定的资金在途时间,请各竞买交易商掌握好各种资金划入方式的资金在途时间,以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帐。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本交易细则、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标的物清单的规定和《电子购销合同》之约定,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第六十六条 竞买交易商与竞买交易商之间、竞买交易商与挂牌销售交易商之间串通联手控制交易的行为,本公司经查证属实,取消当次交易结果,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交易商视为交易违约,本公司将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交易商座席进行冻结并限制办理出入金,按照违约数量保证金作为本公司的交易风险基金,如交易商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以交纳违约金的,该交易商须履行补足违约金金额的义务,否则,本公司将进行追索。
第六十七条 竞买交易商竞价后撤回的,或拒不履行合同的,或对于采取卖方委托结算货款方式,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货款的,或对于采取卖方不委托结算货款方式,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的,均视为交收违约,电子购销合同终止履行,释放买受人已履约部分的保证金,买受人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本公司将买受人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卖人。
第六十八条 对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的交易商,本公司将永久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六十九条 对于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按照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取得储备粮的,视为相应的出卖人交收违约,电子购销合同终止履行,由此造成超过规定的期限货物仍未运出的,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本公司对相应的出卖人交易商按照违约数量收取100元/吨的违约金支付给买受人,同时责令相应出卖人交易商将已收的违约部分的货款如数全额退还买受人。
第七十条 本公司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和交收违约的行为,本公司有权采取其他必要的违约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协调。交易商对本公司协调有异议时,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电话、传真、信函及组织人公告栏、网站公告和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均为组织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传达。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本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提及的交款日、交货日、最后提货日及最后交货清算日等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挂牌销售交易商如有特别约定可进行调整,最终以当期交易会的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公布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1日起实施。
柳州八桂农网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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